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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林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林长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1-04 09:38 分享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责任,确保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党办字〔2021〕4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包括市林长、副林长以及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林长、副林长。
    第三条 林长巡查,是通过现地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对责任区域的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条 市、旗区两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做好同级林长巡查工作的服务保障。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林长巡查工作由旗区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第五条 根据工作实际,林长巡查可采取集中巡查和日常巡查两种方式。集中巡查应根据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需要,由市、旗区两级林长签发林长令,集中统一开展责任区域巡查工作。日常巡查可根据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长不定期开展。市林长、副林长巡查工作,以日常巡查为主。

    第六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同级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林长提供《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清单》(以下简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单》(以下简称《提示单》)。

《资源清单》是指林长责任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现状况,首次《资源清单》内容为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基本情况,包括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森林覆盖率、天然林和人工林面积、国家和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草原面积及植被盖度、草原生态效益补偿面积和生态保护补奖面积、湿地面积及湿地保护率、可治理沙化土地面积及治理率、各类自然保护地面积、古树名木情况等。相关数据为最新的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数据或年度更新档案数据。之后,《资源清单》内容除列明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基本情况之外,还包括林草湿沙生态建设、经营培育、保护修复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和荒漠化沙化土地变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清理整治情况等。原则上在第二年初提供上一年度《资源清单》,其他情况下按要求适时提供。

《提示单》是指因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针对重点时段重点任务,提醒告知相关林长及时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 各级林长应加大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巡查力度。市级林长每半年不少于1次,旗区级林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责任区域,相应林长应加大巡查频次。
    第八条 根据各级林长职责,林长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推行林长制工作的意见方案,自治区总林长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责任区域内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督查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和主要媒体曝光的重大涉林草湿沙事项整改情况;

(四)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地、古树名木等保护管理情况,森林草原防火和林草有害生物防控情况,涉林涉草和野生动植物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造林种草绿化、沙化土地治理、湿地修复治理、林草沙产业发展、林草领域改革等情况,退化林分修复、退化草原修复、森林抚育等林草质量提升情况;
    (六)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及“一长两员”(林长、生态护林员、草原管护员)履职情况;
    (七)其它涉及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的情况。
    第九条 林长巡查前,同级林长制办公室要制定巡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巡查依据、巡查目的、巡查时间、巡查地点、巡查内容、巡查方法、巡查记录、人员组成等。
    第十条 林长巡查结束后,林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巡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实行销号管理,涉及相关部门的问题应及时将问题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向相应林长报告处理结果或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考核评价下一级林长制工作时,应将林长巡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重点考核巡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到位情况等,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下级林长巡查工作履职尽责情况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查、或未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发展相关问题,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三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积极总结和大力宣传林长履职尽责的典型经验、有效举措及取得成效。

第十四条 各旗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林长巡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方案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