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林长制督查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对林长制工作实施情况的督查指导,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党办字〔2021〕4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林业草原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的意见和方案情况;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林长制相关会议精神和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全市林长会议、林长专题会议、林长制办公室会议、林长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精神和市林长、副林长批办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旗区林长制体系建立情况,林长制成员单位及职责落实情况,旗区林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林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发展指标完成情况;
(六)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二、组织形式
督查分为市林长督查、市林长制办公室督查和市林长制成员单位督查。
(一)市林长督查。由市林长、副林长牵头或指定有关同志负责组织实施,对下一级林长和市本级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督查工作由市林长制办公室会同相关市直部门承办。
(二)市林长制办公室督查。由市林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实施,对全市林长制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市林长制成员单位督查。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下级对应部门推行林长制、落实管理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报市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三、督查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分为例行督查和专项督查,可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组织互查或引入第三方督查的方式开展。
例行督查是指对林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查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林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林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主要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
专项督查是指林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实施。督查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四、督查程序
市林长制办公室、市林长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督查单位”)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查:
(一)督查准备。督查单位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督查实施。督查单位向被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及督查要求等。根据督查工作方案,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查。
(三)督查报告。督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查单位向市林长制办公室提交督查报告。
(四)督查反馈。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查单位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查对象下达督查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查整改。被督查对象要按照督查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查,实行警示约谈。
(六)督查台账。督查单位要对督查事项进行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报告、督查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
五、督查结果运用
市林长制办公室及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督查结果纳入林长制年度考核内容。
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