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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林长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1-04 09:35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林长制督查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对林长制工作实施情况的督查指导,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党办字〔2021〕4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林业草原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的意见和方案情况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林长制相关会议精神和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全市林长会议、林长专题会议、林长制办公室会议、林长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精神和市林长、副林长批办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旗区林长制体系建立情况,林长成员单位及职责落实情况,旗区林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林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发展指标完成情况

(六)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二、组织形式

督查分为市林长督查、市林长制办公室督查和市林长成员单位督查

(一)市林长督由市林长、副林长牵头或指定有关同志负责组织实施,对下一级林长级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督查工作由市林长制办公室会同相关市直部门承办。

(二)市林长制办公室督查。由市林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实施,对全市林长制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市林长成员单位督查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下级对应部门推行林长制、落实管理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查,督情况报市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督查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督分为例行督查和专项督查,可以采用明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组织互或引入第三方督查的方式开展。

例行督查是指对林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查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林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林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主要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

专项督查是指林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实施。督查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督程序

市林长制办公室、市林长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督查单位”)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查

(一)督查准备。督查单位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督实施。单位向被督对象发送督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督事项、督时间及督要求等。根据督查工作方案,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

(三)督报告。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查单位向市林长制办公室提交督报告。

(四)督反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查单位就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对象下达督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整改。被督对象要按照督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实行警示约谈。

(六)督台账。督查单位要对事项进行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报告、督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

、督查结果运用

市林长制办公室及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督查结果纳入林长制年度考核内容。

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