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林草发〔2022〕188号
各科室:
现将《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1月16日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内政发〔2019〕10号)和《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16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双随机、一公开”(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是市林草局依据林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管理权限,针对行政检查事项,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个体和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科室和直属单位,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名录库中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人员名录库再次随机抽取产生。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在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对行政检查事项中能够确定抽查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进行动态更新。随机抽查对象通过随机抽取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流程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涉及保密的除外)。
第十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于抽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视情节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林草市场主体的信用纪录。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对象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