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孟根吉嘎素代表165号《关于对保护区牧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给予支持政策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所在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等有关规定,有序开展生产生活活动。
二、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
2019年,中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要求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自然保护地进行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屯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我市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全市自然保护地进行优化整合,对保护区内保护价值低及存在建制乡镇、民生设施等矛盾冲突区域进行调整。目前,《鄂尔多斯市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预案》已通过自治区政府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待审批。
三、下一步措施
一是做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再完善工作。按照国家林草局要求,在掌握全市“三区三线”划定总体工作安排的基础上调出自然保护区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纠正预案偏差、进行局部微调,继续做好优化整合和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二是认真研究政策,积极争取补贴。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项目,对于保护区内困难群众给予补助;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聘用护林员、临时管护员时,优先考虑保护区内生活的居民。
联系人及电话:张丞博,0477-8580229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