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林业和草原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26日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四张清单(不予、从轻、减轻、免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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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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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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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规事项(凡违反林业和草原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只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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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林业和草原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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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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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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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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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可以不予处罚外,凡违反分规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情形的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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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进行工程项目造林的处罚 |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
使用林木良种壮苗已达到计划的90%以上不足100%,首次实施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修改,1997年6月15日施行)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进行工程项目造林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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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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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处罚 |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
首次实施的,但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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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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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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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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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规事项(凡违反林业和草原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只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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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林业和草原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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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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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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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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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可以从轻处罚外,凡违反分规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情形的可从轻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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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
首次过失行为并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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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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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破坏保护区界标的行为的处罚 |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
首次实施过失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行为并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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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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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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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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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规事项(凡违反林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只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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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林业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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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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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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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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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可以从轻处罚外,凡违反分规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情形的可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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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处罚 |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
首次过失行为并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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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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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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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免于行政强制的情形 |
免于行政强制的依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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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查处林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 |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
1.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指导。 3.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4.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