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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林地报哪级批准?
作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4-02-26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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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已委托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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