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衔接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迅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第六条规定,“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局审核。”
宅基地建设使用林地和草原,属于改变林地和草原用途,需办理使用林地和草原审核手续,现行政策规定,审核权限都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盟市、旗区无审核权限。
二、为了提高宅基地林地和草原审核效率,我局将积极对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协调是否能以委托的形式将宅基地使用林地和草原审核权限委托盟市或旗区施行。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7月6日
签发人:阿拉腾宝
承办人:李 强
电 话:18747772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