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登录/注册
长者模式

登录/注册

姓名: 苏雅拉图*** 性别:
电话: *** 邮箱: ***
主题: 申请家庭农产
内容:
我本人意向在鄂托克前旗巴彦什里农村流转3500草场,进行农牧业开发,开发1500亩水浇地种植饲草料和农作物,配套养殖场,我有丰富的销售渠道,目标农牧户目前水浇地约200亩,林地1400亩,不知道具体怎么操作,怎么申请,请予以帮助谢谢。
处理部门: 草原科 处理时间: 2020-03-04
答复内容:
您在鄂托克前旗巴彦什里农村流转3500草场相关事宜的信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修订)》第十五条规定,在您和牧户自愿、有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法流转草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即不可在流转的草原上新开发水浇地。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如在流转的草原上配套建设养殖场,其建设内容中涉及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实施,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