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时间 | 执法机关 | 公示时间 |
1 |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非法使用草原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 鄂林草罚决字〔2022〕第DC032号 |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3.并处罚款465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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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3 |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 2023.3.24 |
2 | 鄂尔多斯市金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鄂林草罚决字〔2022〕第DL024号 |
1.责令限2023年6月10日前恢复原状;
2.罚款36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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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3 |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 2023.3.24 |
3 | 鄂尔多斯市金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 鄂林草罚决字[2022]第DC031号 |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3.并处罚款17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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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7 |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 2023.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