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和草原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林业和草原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打造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廉洁型机关。
第四条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
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成立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政务公开办),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对林业和草原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以及交办的事项的落实。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林业和草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由各处室、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有关林业方面的部门(地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批复的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
(四)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林业和草原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六)林业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请程序、审批和实施情况;
(七)林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八)有关生态建设保护、产业发展、科技、扶贫、改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森林草原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生态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局系统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
(十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十三)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属于内部公开信息,由相关处室、单位主动在局系统内部公开。
(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二)机关或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办法;
(四)大宗物资采购的项目、规模及年终统计信息;
(五)机关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六)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
(二)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工作方式
(一)各处室、单位承办人拟制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对秘密等级和公开范围提出意见。如有疑义,应当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保密办)审核把关。
(二)各处室、单位的承办人、主要负责人、局办公室在审核政府信息和局领导审签时,都应对政府信息的密级、公开范围进行审核。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类事项是否公开由负责合法合规性审查的部门负责审核,分管局领导审定。
(三)属于社会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文件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制作处室、单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局政务公开办。局政务公开办审定后,于5个工作日内转交信息中心,并报送自治区档案馆。信息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录入并发布。需要内部公开的,按照内部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开。
(四)面向社会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在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上公开,也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开。内部公开信息应当通过文件、会议、办公内网、电子屏、公示栏等途径公开。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林业和草原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答复时限为申请之日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时,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第十七条 以下内容不适用于依申请公开:
(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二)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核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后,通过当面、信函、传真、网站向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局政务公开办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按公文运转流程办理。对通过网站提出的申请,由信息中心下载后转交局政务公开办按程序办理;
(二)承办处室、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并报局保密办审查,局保密办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论反馈相关处室;
(三)承办处室单位在通过保密审查当日将答复意见报送局政务公开办;
(四)局政务公开办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对网站提交的申请,于保密审查结束当日转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第十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经审查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答复并提供相关信息;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五)林业和草原局不是申请信息公开机关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后再作答复。
第二十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政策性文件解读
第二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各处室、单位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承担政策性文件起草和实施任务的处室、单位是解读该文件的责任主体。法规处和科技宣传处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推进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文件要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第二十三条 负责文件起草的处室、单位在起草文件的同时,要同步起草该文件解读方案,并与文件同步审签。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内容。文件印发后,起草处室、单位要按照解读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持续做好解读工作,及时解疑释惑。
第二十四条 政策性文件公布时,起草处室和单位应将解读方案一并提交,由信息中心将相关解读材料与文件在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二十五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政策;
(二)运用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三)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熟悉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对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
(四)制作并公开发布图表图解、音频视频资料等方式。
第五章 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
第二十六条 林业和草原局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科学有效和双向互动原则。要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把握信息发布主动权,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全面、准确、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等情况,发挥好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信息中心负责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领导信箱、信访信箱、公众问答、在线咨询栏目和政务微信公众号的舆情监测工作,科技宣传处负责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舆情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现重大敏感信息后,由科技宣传处进行初步研判,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确定重大、较大、一般的舆情等级,提出应对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科技宣传处要加强与宣传工作、意识形态和舆情监控等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建立舆情互通长效机制和联络平台。
第三十条 舆情回应主要以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进行。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的原则,舆情内容涉及的主管处室、单位是舆情处置、回应的责任主体,要把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回应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三十二条 拟回应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系统政务公开考核工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政务公开工作分值权重不低于4%。
第三十四条 考核内容
(一)处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公开应公开信息;
(二)公文印发前,是否按要求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密级;
(三)公文印发前,是否按要求确定公开范围;
(四)能否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承办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答复内容报送局政务公开办;
(五)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及子站、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建设、管理情况;
(六)政策性文件解读情况;
(七)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情况。
第三十五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结果作为处室、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局机关纪委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各处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
(二)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
(三)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或故意泄露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
(六)未严格执行政策性文件解读相关规定;
(七)对敏感舆情处置、回应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决定、要求;
(九)违规收取费用;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种类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