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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作者:   来源:综合保障中心   发布时间:2022-12-02 09:35 分享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透明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林业和草原局及其所属单位在履行职能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涉林涉草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信息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和草原局综合保障中心,也是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工作受理和办理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性工作,并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七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公开自行制作或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且保存在市林业和草原局的政府信息;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林业和草原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及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的公开程序、公开形式和咨询电话等内容。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主动公开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十一  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二  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应注意区分与政策咨询和信访工作的区别。

十三  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主动公开市林业和草原局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主要职能等组织机构情况,包括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有关规划、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乡村振兴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统计信息;

(六)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七)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市林业和草原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四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予以公开:市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其他合法渠道。

 

 依申请公开

十六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十七  建立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信函传真、现场办理等完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渠道,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流程,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请人应采用书面互联网形式申请依申请公开,并填写《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以当面、信函、传真、互联网等方式递交《申请表》、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

对于书面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申请人口头提出,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申请受理人员代为填写,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代为填写的情况记录在案。申请表可在市林业和草原局官网、政务新媒体下载打印,也可到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受理部门领取。

十九  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表》后,即时启动办理流程,依据各科室、直属单位工作职责填写《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文件批办单》,经办公室、局分管领导批阅后,将申请和相关资料分发到关科室、直属单位。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提出回复意见,需提供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回复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之内将回复意见以信函、传真、互联网或直接送达申请人,并报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受理部门备案。

若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认为需补正,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补正意见,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受理部门将标有补正时限的回复以信函、传真、互联网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补正完毕,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受理部门将补正材料发送至有关科室、直属单位;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按《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采用邮寄方式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受理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务公开受理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对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应于收到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对通过互联网渠道或采用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对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对申请人未按《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部门以外的科室、直属单位或个人的,收到申请件的科室、直属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转送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在实际收到申请件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法取得联系的,自恢复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依申请公开办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领导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二十一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二  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且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根据规定答复。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内容、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报经分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同意后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二十四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制度规定决定不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确切知晓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联系方式,需明确告知申请人;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九)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并对不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前款第(九)项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二十五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市林业和草原局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市林业和草原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七条  对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申请人建议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的,经领导小组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二十八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检索、复制(含案卷材料复制)、邮寄等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十九  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不重视、超时限回复或是落实不到位的科室、直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十一条  应当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拟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四)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应当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拟定政府信息,该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发文稿纸或者呈批单上标注公开属性;

(二)将拟公开政府信息送领导小组审查。可能涉密的或者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同时送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仍然不能确定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三)将拟公开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

(四)将拟公开政府信息送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五)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并书面确认。

三十三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五)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六)属于工作秘密并且公开后会妨碍检查、调查、取证、处理等正常履行职能职责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政府信息;

(七)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八)属于在履行职能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九)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十)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数据;

(十一)属于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信息。

对前款(四)、(五)项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林业和草原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对前款(七)、(八)、(九)项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定期评估审查,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三十五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三十六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三十七  各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十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涉密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三十九  多个科室或直属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科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公开前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直属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四十  市林业和草原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各科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四十一  各科室、直属单位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科室、直属单位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报告

四十二  建立健全编制和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相关工作制度,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十三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局综合保障中心负责编制和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十四  年度报告格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要求,完整、准确、全面编制。

 

 监督与投诉

四十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林业和草原局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建议和投诉,也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四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林业和草原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