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的通知》草拟情况及内容作如下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草原保护的决策部署,执行最严格的草原保护制度,科学合理的利用草原资源,坚决遏制开垦林地草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好全市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相关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了本通知。
一、通知进一步强调了禁休牧工作在全市草原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全市于2000年开始推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2011年开始结合国家草原补奖政策,持续推进禁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经过近十几年的共同努力,全市草原生态持续恢复,农牧民草原保护意识明显增强,生活水平持续改善,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在保护中发展,草原自我更新修复能力明显提升,生物多样性日益丰富,畜产品供给能力稳步增强,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通知进一步明确和压实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在禁休牧工作中的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盟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在通知中强调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了旗区、苏木两级政府的责任,确保将禁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落实到位。
三、通知对全市禁休牧工作中重要的禁牧区和休牧期划定等内容提出了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严重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各旗区政府应按照要求,综合考虑草原生产利用情况,科学划定并公布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禁牧区范围,设立标志和标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我市地处西北生态脆弱区,干旱少雨、风大且频的自然环境和两个48%的地理环境,导致全市的生态脆弱性特征明显,虽然近年全市草原生态持续向好,但也存在基础不牢的问题,反复性特征明显。同时全市的降水主要集中于7-9月,4-6月牧草生长弱,有效降水少,草原生产力和承载力低。基于以上客观实际,从全市整体的角度出发,为了更好的让草原能够休养生息,近十几年来全市一直在草畜平衡区实施三个月的休牧期,事实证明此项政策在全市草原生态恢复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年全市将继续执行这一政策。下一步,市农牧局、市林草局、各旗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可在保护好草原生态前提下,在全市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到期后,结合畜牧业生产实际,在科学论证和试点试验的基础上,提交分类施策,进一步优化休牧期的相关建议供市政府研究、决策。
相关文件: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