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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业务工作;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鄂应急发【2022】73号 成文日期 2022-08-29
发布日期 2022-08-29 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业务工作;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鄂应急发【2022】73号
成文日期 2022-08-29
发布日期 2022-08-29
公文时限 有效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市改法科   发布时间:2022-08-29 14:52 分享到:
       
 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内应急发〔202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举报人)有权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不能确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行业监管)部门的可向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受理、谁查处、谁奖励”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专户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常态化的举报奖励经费管理机制。各旗区参照市级做法将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举报受理的渠道:

(一) 电话举报统一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和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双号并用,电话举报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举报事项转派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信箱地址、电子邮箱、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等举报渠道,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举报地点、举报事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一) 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无具体的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

(二)依法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已进入相关司法诉讼程序的:

(三)有关部门已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办理并回复,但举报人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举报且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

(四)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除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和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接到的举报事项按相应规定流程进行核查处理外,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举报受理期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举报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举报事项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举报事项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作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举报事项是否属实;

(二)举报事项发生单位概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所有制形式、生产经营范围、持有各类证照等情况;

(三)核查处理情况。包括核查人员、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核查证据材料。事故隐患应说明是否构成重大隐患。隐患整改落实以及备案情况;非法违法行为应说明非法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违法所得等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附事故基本情况,说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是否存在谎报、瞒报行为等;

(四)举报反馈情况。包括反馈的人员、时间、方式、内容及举报人对核查处理情况的评价。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核查报告,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及时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举报资料原件;

(二)安全生产举报呈批单、延期办理审批表;

(三)举报事项核查报告

(四)举报事项核查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金: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和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满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 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查实亡人事故之外有重伤的,每查实1人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核查属实的,奖励奖金上浮 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金按以下程序给付:

(一)奖金给付坚持“一事一请”的原则,举报事项办结,告知举报人并认可的,办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奖金给付申请。(奖金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安全生产举报核查业务进行综合性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反馈举报办理部门。

(三)审核通过后,由市应急管理局将奖金直接给付举报人。

第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一)属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挂牌督办后7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员填写符合财务要求的审批表格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属于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员填写符合账务要求的审批表格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举报奖金经审批同意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签收手续。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四)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签收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四)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五)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多个部门实名举报的,只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有效举报的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由第一署名人持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领取奖励。举报人同时举报多个事项仅部分事项核查属实的,只奖励核查结果与举报事项一致部分。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的,在收到举报奖励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向举报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定期对举报人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标准、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情况,应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本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受理举报事项、未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奖励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进行约谈整改、通报。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进行宣传,激发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形成强大震慑作用。

第二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计全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各旗区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本辖区、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投诉举报方式,以其向外公布的举报电话、信箱地址或者电子邮箱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内应急发〔2021〕68 号)执行。


 

         文件下载: 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