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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保护日丨依法保护草原·推动绿色发展

作者:市林草局草原建设保护科   来源:鄂尔多斯林草发布   发布时间:2024-06-19 16:02 分享到:
       

  每年的6月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草原普法宣传月。   

  今年的主题为“依法保护草原,推动绿色发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首次颁布,让草原从此有法可依。 

  2017年11月2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一些出席人员建议将每年的6月18日确定为草原保护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6月正值草原生长期,也是草原恢复和保护的最好时期之一,让我们一起学习草原相关知识,依法保护好草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什么是草原

  草原是地球生态系统的一种,分为热带草原、温带草原等多种类型,是地球上分布最广的植被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明确,草原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是指一种土地类型,它是草本和木本饲用植物与其所着生的土地构成的具有多种功能的自然综合体,具体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是指选择适宜的草种,通过人工措施而建植或改良的草地,具体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草原的形成原因是土壤层薄或降水量少,草本植物受影响小,使植物无法广泛生长。中国是世界上草原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草原总面积将近4亿公顷,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40%,为现有耕地面积的3倍。中国草原一般可以划为五个大区:东北草原区、蒙宁甘草原区、新疆草原区、青藏草原区、南方草山草坡区。   

草原的重要功能

  (一)草原具有碳库重要功能 

  草原作为广泛分布的生态系统,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将二氧化碳储藏在生态系统内,对于调节大气成分具有重要作用,对全球气候变化也具有重要影响。 

  (二)草原具有粮库重要功能 

  草原牧区提供的畜牧产品为满足我国畜产品需求增长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草原保护修复,提高草原生产力,提供更多优质牧草,促进草食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减少饲料和牛羊肉进口依赖、更好保障国家食物安全意义重大。 

  (三)草原具有钱库重要功能 

  草原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类型,是生态、生产、生活“三生”空间的集合体,是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合二为一的有机体,具有把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天然优势。草原资源的生态服务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都可以换算成“钱”,彰显金山银山的“钱库”作用。 

  (四)草原具有水库重要功能 

  草原是名副其实的“水库”。黄河水量的80%、长江水量的30%、东北河流水量的50%以上均直接来源于草原地区。草原不仅是众多江河的发源地和水源涵养区,还孕育了数以千计的湖泊和冰川。草原具有强大的水土保持功能。草原植物抗逆性强,能适应恶劣的生态环境,是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先锋物种,是保持水土的“卫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为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国家确立了“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强调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围绕草原的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共制订9章75条,明确了以下制度。 

  一是草原确权登记制度。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确认草原权属。 

  二是草原承包经营制度。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草原,可以由本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三是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且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四是草原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草原调查。 

  五是草原统计制度。要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登记、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 

  六是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应当对集体或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并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七是禁止破坏草原制度。禁止开垦草原,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八是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要求将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九是草畜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要求科学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十是禁牧休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要求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基本草原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重点建设、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条例明确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一)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草原; 

  (二)重要放牧场; 

  (三)打草场; 

  (四)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五)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条例明确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垦基本草原; 

  (二)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 

  (三)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 

  (四)擅自钻井提取工业用水; 

  (五)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六)建造坟墓; 

  (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或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 

  (八)其他破坏基本草原的行为。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草原的规划、划定、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条例明确: 

  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