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八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权限分级审批。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审核手续。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八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权限分级审批。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