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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鄂尔多斯市林业局党组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林业局“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林业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6-21 16:59 分享到:
       
 

鄂林党字〔200918

   

  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林业局“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鄂尔多斯市林业局

  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强对全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根据《鄂尔多斯市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国家重要法律法规,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意见和措施,需向上级部门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2.全市林业发展目标与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部署、林业体制机制改革以及涉及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林业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建设,绩效考核结果评价,对单位及个人奖惩等重要问题。

  4.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5.林业生态建设、资源保护、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全局性的部署与决策。

  6.市级以上荣誉人选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

  7.国有资产出租或出借事项。

  8.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事项。

  9.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调入和调出。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副科以上干部的任免、调整、交流和回避。

  2.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3.工作人员试用期转正定级考核评价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国家、自治区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计划的分解下达。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

  2.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修缮、改造、物品采购项目。

  3.日常经费在预算外支出5万元以上的事项。

  4.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确定目标。重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应在深入学习讨论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目标。

  2.提出方案。目标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牵头提出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

  3.反复酝酿。目标和方案提出后,班子成员可通过会议或其它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反复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听取意见。重大事项经反复酝酿后,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范围包括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系统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重大事项涉及内容可扩大到系统内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要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听取意见形式主要分为书面征求、专题会议征求和网络、报纸等媒体征求三种形式。征求到的意见应由专人负责梳理汇总后,提交决策会议。

  5.专家论证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论证评估后要形成可行性报告提交决策会议。

  6.做出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前,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决策重大事项会议,必须有五分之三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在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

  7.依法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事项内容及决策依据、过程和结果,都要按《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重要干部任免程序

  1.民主推荐。重要干部任免前,局党组要选派专人组成考察组,在全局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2名以上党组成员或半数以上本单位职工推荐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组织考察程序。

  2.组织考察。民主推荐的人选产生后,考察组要对民主推荐的人选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其工作实绩。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向局党组提交考察报告。

  3.酝酿讨论。局党组要采取会议形式对通过组织考察的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同时要征求派驻纪检组的意见。

  4.会议决定。经充分酝酿,对符合条件的人选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决定重要干部任免的党组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在会议上,班子成员应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重要干部任免会议应采取票决制,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可形成决定;表决情况应记录在案。

  5.任前公示。会议决定后,须在市直林业系统内进行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下发任职文件,公示有异议者,经调查情况属实,取消任职决定。

  6.确定试用期。任用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结束前,局党组要组成考核组对试用干部进行转正考核,考核通过后正式任职,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者可进入下一次重要干部任免程序,也可免去其职务。

  (三)重大项目安排程序

  1.项目申报。国家、自治区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计划下达到我市后,具备实施条件的旗区或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提出项目申报计划。市局各分管领导要组织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进行评估论证,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会议研究。

  2.任务分解。初步意见提交会议后,要结合各旗区或单位的申报计划、历年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工程实际,确定任务分解计划;重大项目安排会议须有五分之三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在会议上,班子成员应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情况应记录在案。

  3.项目实施与管理。任务计划下达到各地后,各实施单位须按照各重点工程技术规程,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好作业设计;各实施单位负责各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的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各实施单位要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度。

  4.项目监督。各相关科室、工程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程实施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旗区或单位,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程序

  1.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前,要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做出详细预算。

  2.集体研究。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在会议上,班子成员应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情况应记录在案。

  3.审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定后,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需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大额度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方式。

  4.实施。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实施前,局党组应确定1名局领导担任项目法人,负责大额度资金使用过程中合同的签署,合同执行情况监督等事务,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实施进度。

  5.验收。大额度资金使用结束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建、修缮、物品采购等事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履约;验收不合格的,要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6.公示公开。局党组要以会议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定期公开大额度资金使用的情况,以接受监督。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及决策依据、过程和结果都要及时公开。

  三、“三重一大”事项制度建设

  为保证“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将“三重一大”事项真正落到实处,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下列配套制度。

  (一)鄂尔多斯市林业局“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制度

  (二)鄂尔多斯市林业局财务管理制度

  (三)鄂尔多斯市林业局政务公开制度

  (四)鄂尔多斯市林业局决策评价制度

  (五)鄂尔多斯市林业局责任追究制度

  (六)鄂尔多斯市林业局干部职工教育制度

  (七)鄂尔多斯市林业局考核制度

  (八)鄂尔多斯市林业局公务接待制度

  (九)鄂尔多斯市林业局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十)鄂尔多斯市林业局工作规则

  四、“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措施

  为确保“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有效性,应积极鼓励全局干部职工,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分工负责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各具体负责科室或单位要按时、按规定完成工作,不得延误。

  3.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范

  为把“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监督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预防腐败工作实效,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工作。

  1.查找“三类风险”。

  一是要查找思想道德风险。主要针对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素质较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脱离实际、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铺张浪费、贪图享乐,阳奉阴违、独断专行,以权谋私等方面进行查找。

  二是查找制度机制风险。针对未能根据改革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及要求,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对制度的执行落实缺乏约束力和监督力,贯彻落实不到位,不能形成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查找。

  三是要查找岗位职责风险。针对不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职不到位、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滥用职权、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等方面进行查找。

  2.构筑“三道防线”。

  一是构筑前期预防防线。要综合运用廉政教育、谈心活动、人文关怀、办事公开、权力制衡、公开承诺等措施,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主动性和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性,达到关口前移和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目的。

  二是构筑中期监控防线。通过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信访举报、行政投诉、网络举报、政风行风热线等手段,构建风险监控网络,对党员干部行为、制度机制运转、权力运行过程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监控结果的运用,以便采取相应的后期处置办法,避免问题的扩大化、严重化。

  三是构筑后期处置防线。

  针对中期监控发现的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等措施,及时纠正失误和偏差,堵塞漏洞,避免廉政风险演化为违纪违法行为。

  (三)内部监督检查

  1.班子成员应将贯彻“三重一大”规定的情况列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三重一大”规定的情况,并对各科室和直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2.全局干部职工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3.市局负责纪检工作的同志应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4.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组或上级党组织、纪检部门、组织部门报告。

  (四)责任追究

  1.重大事项决策未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4.不按规定时限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开标、评标、定标方式、办法、标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串标、围标,或者“明招暗定”以及规避招标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5.截留、挪用各种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使用大额资金的,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私设“小金库”的,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6.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干预的,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7.其他因违反本实施意见而造成失误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

  8.派驻纪检组及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导致林业系统内各地区、各科室、各单位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中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本规定的或有其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

  9.监管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中,凡因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督失误、失真的,凡有意隐瞒、包庇、纵容、以权谋私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10.在干部考核考察中有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出现明显失误、失真的,给予主要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

  五、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根据各自实际,细化确定“三重一大”事项,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完善相关制度,实施意见于925日前报市林业局。

  (二)从2009年起,将各直属单位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情况,作为考核各直属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