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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占用湿地、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项目建设单位的一封信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林草发布   发布时间:2026-04-27 09:47 分享到:
       
各项目建设单位:

  湿地素有“地球之肾"美称,它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是鸟类生存的重要栖息地,在维持生态平衡、涵养水源、蓄洪防旱、调节径流、降解污染等方面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明确湿地是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排除在外。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内陆滩涂、其他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不含养殖坑塘)、沟渠10个地类。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采集根茎叶等部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为加快推进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走深走实,做好重大项目占用湿地、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要素保障工作,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布《致占用湿地、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项目建设单位的一封信》,进一步规范湿地占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提高行政许可审批质量和效率,更好支撑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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