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时间 | 执法机关 | 公示时间 |
1 | 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使用草原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 鄂林草罚决字〔2022〕第DC001号 |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3.并处罚款1549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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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27 |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 2022.8.30 |
2 | 鄂尔多斯市宏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使用草原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 鄂林草罚决字〔2022〕第DC008号 |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3.并处罚款1668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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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24 |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 2022.8.30 |